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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携带收养登记证、户口迁移申请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收养人在本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天津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
一、受理单位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二、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本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有收养证的,由户主带上收养证及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户口落实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有收养证的,由户主带上收养证及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户口落实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咨询当地派出所,事实收养按非亲属上户口。国家有政策支持,一定可以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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