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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1+17%)
不含税价 = 含税价 / (1+17%)
含税价格是含税价格。含税价格包括增值税(零售价)。除增值税外,某些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还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诸如包装,装卸费等额外费用。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价格,而增值税发票不是专用税,因为增值税金额是单独列出的。通常,零售,小规模销售,个人纳税人,集体收入的超额付款以及货物包装押金均为含税价格。
所含税一般为增值税和国家税。可以扣除增值税,可以将国家税作为固定资产。最简单的说法是是否要开票。要开具发票,就是含税价可通过公式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即含税价=不含税价*(1+税率),一般的税率有17%,4%,6%,25%,最常见的是17%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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