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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加班误餐报销上限标准为40元/人/餐。
2、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误餐费。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一餐。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两餐。
3、以下行为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
出差、参加培训以及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加班后按照规定调休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驻村扶贫干部等已享受相关伙食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为工作人员提供加班伙食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在家加班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已享受加班、值班补贴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及相关工作津贴等情况。
4、工作人员加班应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加班误餐费报销审批单。各镇、各单位要建立加班台账,将加班人员、加班时间、加班事项等内容按月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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