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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河北特殊病种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亢、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肝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脑瘫等27种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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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1.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
2.慢性病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服用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病。
3.特殊病指几种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经医疗专家评审,医保中心审核的疾病。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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