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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具体讲:
1、发展和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
应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只有实现更好发展,才能真正管控安全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
2、权利和义务并重,以尊重各国权益为基础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
各国应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同时,坚持公平原则,秉持务实精神,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合自身的核安全政策和举措的权利,尊重各国保护核安全敏感信息的权利。
3、自主和协作并重,以互利共赢为途径寻求普遍核安全。
核安全首先是国家课题,首要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各国政府应知责任、负责任,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世界负责,加强协作、共建共享、互利共赢,既从中受益,也作出贡献,努力实现核安全进程全球化。
4、治标和治本并重,以消除根源为目标全面推进核安全努力。
完善核安全政策举措,发展现代化和低风险核能,坚持核材料供需平衡,加强防扩散出口控制,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消除核安全隐患和核扩散风险。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民关注的重大问题。
做好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不断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完善监管机制和应急体系,严格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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